2020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新法”),并將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今年以來海關總署發布的首個部門規章。該法與在此之前已發布和實施的《關于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6號)、《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20〕2號)及《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構成了2020年國家對變革減免稅貨物管理方式的組合拳。
新舊政策對比
1、原海關總署179號令,對企業的減免稅貨物實行備案、審批等措施。現新法對減免稅貨物實行審核確認措施,體現了海關的簡政放權政策。
2、原海關總署179號令,對企業的減免稅備案需要事先進行項目備案;現新法對減免稅貨物直接實行審核確認,無需對項目進行備案。
3、原海關總署179號令,企業申請減免稅后,海關簽發《征免稅證明》;現新法規定簽發《征免稅確認通知書》。
4、原海關總署179號令,減免稅貨物企業申請稅款擔保的,海關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現新法規定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通知書》。
5、減免稅貨物的管理方面:原179號令規定,其他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現新法規定,其他貨物的監管期限為3年。對企業來說是重大利好!
簡單來說,這次245號公告應該是對需要辦理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企業的重大利好政策,首先
手續更簡單,更加便捷,其次,
減少了其他貨物的
減免稅監管年限。利于企業減免稅設備的更新換代。主要體現了海關的“放管服”政策與海關對企業給與充分的信任措施等。
新法與舊法相比,還有大量修改,具體請見下表。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看)




圖片內容via:海關出版
亞馬遜
來源:跨境電商頭條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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