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在進行報關單申報這個環節非常重要,若是因為報關單申報錯誤,不僅會延誤船期,也有可能會被移交至后續處置環節,對于跨境企業賣家來說可謂是既耽誤精力又浪費了財力。
那么,在申報環節,出口報關單有哪些常見的錯誤申報點?怎樣能夠避免,今天就一起來看下。
1. 價格及幣值
2. 商品毛重與凈重
3. 數量與單位
4. 最終目的國
5. 征免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明確:總價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幣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① 總價的小數點申報錯誤,如54643.68美元誤寫成5464368美元。
② 總價中數字多寫一位,如24248美元誤寫成248248美元。
③ 幣制申報錯誤,如美元誤寫成人民幣。
因統計價格申報錯誤可能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及海關監管秩序,當前已成為緝私線索移交的主要錯誤區,在申報時應重視價格及幣制的申報準確性。
l貨物毛重與凈重
出口貨物的毛重:按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統計。
出口貨物的凈重:按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統計。
常見錯誤分析:
① 邏輯錯誤:如某企業報關單表體分項商品的重量之和與報關單表頭凈重不相符。
② 毛重與凈重位置倒置。
l數量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明確:數量及單位分三行填報。在進行出口報關單申報時,統計數量的第一行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為準。
a.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第二行為空。
b. 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填報在第三行。
常見錯誤分析:
① 填報成交數量單位與商品實際數量單位不一致導致申報錯誤:如某企業產品出口數量單位申報為4套,但在后續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中,此產品的數量單位為12件,報關單與增值稅發票中的數量單位不一致導致出口退稅受阻。
② 法定第一、第二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進行申報。
l最終目的國
a. 最終目的國(地區)填報已知的進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b. 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c. 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進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d.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常見錯誤分析:
在出口報關單中,在一般貿易方式下,最終目的國填報的中國(142),出現申報邏輯錯誤。
l征免方式
a. 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b.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填報“全免”。
常見錯誤分析:
注意監管方式與征免方式的對應邏輯關系。
① 某企業出口申報監管方式為“進料對口”,但備案號為“空”,邏輯不符,實際該企業的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
② 某企業出口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儲貨物” ,但征免方式申報為“照章征稅”(海關代碼1),實際該企業的征免方式應為“全免”(海關代碼3)。
③ 某企業非直接退運、且稅款已抵扣的情況下征免性質填寫全免(海關代碼3),此種情況不符合免稅條件,實際應填寫照章征稅(海關代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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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https://tools.ikjzd.com/articles/1710585819755290625.html
來源:萬理晴跨境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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