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出口退稅的業務中,做好備案單證很重要,近期,有不少出口企業因為出口備案單證的問題,被稅務局稽查。

案例一:
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深稅一稽處〔2023〕880號)
違法事實:深圳市***貿易有限公司存在違法事實,未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出口退稅備案單證,你公司2020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你公司已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取得出口退稅款1027545.21元。
處罰決定:追繳已取得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款1027545.21元,限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二分局將退稅款繳納入庫。
處罰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


案例二:
深圳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深稅一稽罰〔2023〕249號)
違法事實:深圳市***貿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保管備案單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材料。
處罰決定:對該公司未按規定保管備案單證的行為,處罰款10000元,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羅湖區稅務局繳納入庫。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為幫助出口企業防范單證備案相關涉稅風險,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今天,小編為您梳理了以下幾個熱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政策的相關規定,備案單證有以下幾個要求。
一、備案的單證包括:
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小貼士: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
二、備案單證留存要求:
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備案單證的留存方式: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
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出口企業可以對照上述備案單證要求,檢查一下公司留存的備案單證是否齊備。
四、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可能產生的后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政策的相關規定:
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需按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政策的相關規定: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以下兩個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政策的相關規定: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或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第十三條規定:
出口備案單證管理制度的意圖,是通過緊盯貨物防范虛假出口、假報退稅的發生,使出口退稅款真正為真實出口、如實申報的企業所享有。
實務中有許多出口企業因備案單證虛假被稅局查處的案件,這些案件以最高5萬元罰款處罰結案,除非查實另有騙稅行為,否則不以騙取出口退稅處罰,也不會移送公安。
文章來源:https://tools.ikjzd.com/articles/1701389206252003329.html
來源:跨境易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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