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監管方式中,您是否曾有過這些疑問:“退運貨物”與“直接退運貨物”“無代價抵償貨物”之間有什么區別?哪些貨物才適用“退運貨物”呢?應該如何申請相關稅款的免征或退還?今天,就由小編帶您深度了解“4561 退運貨物”吧!
了解定義與區別?
▲“4561 退運貨物”的定義
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4561”,簡稱“退運貨物”。
▲“退運貨物”與“直接退運貨物”的區別
“退運貨物”是貨物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的貨物。
“直接退運貨物”是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用監管方式代碼為“4500”。
▲“退運貨物”與“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區別
“退運貨物”本質上是“退貨”,原狀退貨并退還原貨物征收的稅款。
“無代價抵償貨物”本質上是“換貨”,將原貨物退運并更換相同的貨物,不退還原貨物已征的稅款。監管方式代碼為“3100”。
適用范圍有哪些?
▲適用“退運貨物”的貿易方式:
此外,對于跨境電商出口商品(包括9610電子商務出口、1210保稅電商出口、0110一般貿易出口、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退運也可適用。
不適用“退運貨物”的情形:
1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手續前退運的貨物。
2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
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
4“租賃不滿一年”退運的貨物。
5“免稅品”退運出境。
6出口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出境。
7進出口無代價抵償的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稅收征管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240號修改附件13)規定,滿足相關條件的退運貨物,可申請免征或退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免(退)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因品質或者規格的原因;
2進(出)口貨物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跨境電商商品為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
3原狀退貨復運進(出)境。
符合退稅辦理材料
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稅申請書》(企業自行出具);
2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且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稅申請書》(企業自行出具);
2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力度穩住經濟大盤的重大決策部署,海關總署出臺一系列的措施,進一步助企紓困降低成本,促進外貿保穩提質。其中,就包括取消企業辦理退運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專門申請的第三方檢測要求。
特別提醒:
企業在辦理符合不予征稅的“4561 退運貨物”時,需提供由稅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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