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國家鼓勵企業對外出口、增強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稅收政策;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是建立在企業真實出口、如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如果企業在申報出口時出現了錯誤,既會受到海關方面的處罰,也會被稅務部門重點核查,影響退稅。下面就來了解一下近期海關通報的申報不實情況。一、申報不實典型情形
1.商品總價申報不實
A外貿于2018年6月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現代花崗巖石制品一批,申報貨物總價為300075.93美元;經核實,該批貨物實際總價為30075.93美元。
上述申報不實行為,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通報給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其相關退稅事項開展后續跟蹤核查。
2.商品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
B外貿于2018年7月申報出口金屬掛鉤一批。原申報品名:金屬商店裝置,商編:9403200000,退稅15%;經查驗,發現商品編碼實際為8302500000,退稅:9%,商品品名實際為掛鉤。
當事人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通報給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其是否涉嫌騙稅開展后續核查。
3.商品數量申報不實
C外貿于2018年7月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棉布,申報商編為5208120000,申報數量為:第一項89745.9米,第二項33065米,申報單項為:第一項1.34美元,第二項1.07美元。經海關查驗發現,該批貨物第二項商品實際數量為29085米,比申報少了3980米。
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國家出口退稅,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情況通報給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其是否涉嫌騙稅開展后續核查。二、稅務部門解讀
稅官萌萌:上述案例中的商品總價申報不實、商品品名商編申報不實、數量申報不實等情況,都會對國家出口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受到海關部門的處罰。
稅官夏夏:稅務部門在收到海關通報后,將對涉及企業相關出口業務進行重點核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已退稅款依法予以追回,并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調整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后續也將加強對企業的日常風險管理,防范出口騙稅。
三、稅務部門提醒
案例中出現的申報不實情況,無論是否出于主觀故意,在客觀上都會對海關監管和出口退稅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不僅相關業務可能無法申請退稅,還有可能面臨罰款、視同內銷征稅、信用管理降級、停止出口退稅權等處理;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企業在申報出口時,務必要如實申報出口相關信息,如有不明之處,也請向相關部門咨詢,不要碰觸監管紅線,更好地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四、相關政策文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5目規定: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5目規定:
“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12號)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出口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等出口單證的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與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報關數據不符;4.涉嫌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以高退稅率出口貨物報關;……”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三條規定:
“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來源:廈門稅務)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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