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法案,第321條豁免將受到重大限制

根據眾議院1月18日提出的一項法案,免除關稅和正式入境要求有助于推動電子商務的繁榮,但將受到新的重大限制。
美國海關321條款是什么?
《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21條,通常被稱為第321條,使CBP能夠免稅進口符合條件的貨物(信息要求較少),條件是這些貨物由一個人在一天內進口,公平市價總額不超過800美元。
目前,這個所謂的最低減讓標準豁免不僅適用于基本最惠國關稅,也適用于301條款關稅,包括針對價值數千億美元的中國進口商品的關稅。
美國海關321條新政誕生背景
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爆炸式增長意味著更多的進口商品根據321條款進入美國。根據眾議院籌款貿易小組委員會主席厄爾·布魯曼諾爾提供的資料,這一趨勢導致“不繳納關稅、稅款和費用的進口商品涌入,并向美國政府提供更少的數據”,引發了人們對這種貨物被用于規避301條款關稅、降低驗證遵守美國進口法律的能力以及使進口商品相對于美國商品具有“顯著競爭優勢”的擔憂。
作為回應,Blumenauer提出《進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H.R. 6412 ),禁止使用最低減讓標準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后15天內,下列人士可獲豁免。
美國海關321條新政具體修改內容是什么?
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和美國貿易代表知識產權優先觀察名單上的商品(目前只有中國符合這兩個標準);
受第301節或第232節執法行動制約的貨物;
單一訂單或合同所涵蓋的貨物,通過外國的分銷或加工設施(即主要用于儲存隨后裝運的物品的設施)進行轉運;
被暫停或禁止的進口商。
該法案還將允許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布法規,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以確定商品使用最低減讓標準豁免。這種文件可以包括關于這種貨物的銷售或購買要約,或隨后的銷售、購買、運輸、進口或倉儲的文件,包括通過商業或營銷平臺(例如,電子商務網站)。這樣,CBP就可以將這些信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第一次違規可處以5,000美元的民事罰款,以后每次違規可處以10,000美元的罰款。
美國321新實施后對跨境賣家影響:
賣家集體悲鳴!小包產品不再免稅?7億包裹或被美國攔截
附件:321新增法案中文翻譯
H.R.6412 《進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第117屆國會(2021-2022年)
2022年1月18日,布盧門瑙爾先生在眾議院提出了以下法案:該報告已提交給委員會。
根據《1930年關稅法》和其他目的,將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和受到某些執法行動的產品排除在微量待遇特權之外,由美國國會的參眾兩院頒布。
第一節 簡略標題
該法案被稱為“進口安全和公平法案”。
第二節 《1930年關稅法》下微量待遇豁免的附加條例
1930年關稅法案第321節(《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21節)修改為
(1) 在(a)款中
(A) 在第(1)款之前的事項中,刪去“(A)局長”,而加入“(A)秘書”;
(B) 在第(2)(C)款中,刪去“$800”,而加入“除(b)(1)款另有規定外”;和
(C) 在修訂后的第(2)(C)段之后的事項中
在每處出現“第(2)款”之處加上“段落”;和
在"批次"之后插入"或通過位于外國的分銷或加工設施轉運";
(2)刪去“(b)秘書”并插入以下內容:
(b)例外
(1) I一般情況。根據第(a)(2)(C)小節的授權,下列物品不得免稅入境:
(A)原產國的物品
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如第771(18)節中定義的術語);和
是否有國家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如1974年貿易法第182(g)(3)節所定義的那樣(19《美國法典》第2242(g)(3)條)
(B)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c)節授權采取行動的物品(《美國法典》第19編第2411(c)節)或1962年貿易擴展法案第232(c)節(《美國法典》第19編第1862(c)節)
(2) O其他例外。“秘書”;和
(3)在末尾增加以下內容:
(C)定義。在(a)(2)小節中,“分銷或加工設施”一詞指主要用于儲存準備后續裝運的物品的設施。
第三節 與1930年關稅法下的微量待遇有關的附加行政規定
(一)行政豁免。1930年關稅法案第321節(《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21節),經第2節修訂,通過在末尾添加以下內容進行進一步修訂:
(c) 提交文件和信息
(1) I一般情況。對于符合第(a)(2)小節規定的行政豁免資格的任何物品,財政部長有權制定法規,授權或要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傳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文件或信息,該等文件或信息是財政部長確定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確定該等物品符合該豁免資格所合理需要的。
(2) M要包含的模板。根據第(1)款規定的條例可規定,此類文件或信息包括與此類物品的銷售或購買要約或后續銷售、購買、運輸、進口或倉儲相關的文件或信息,包括與通過商業或營銷平臺(包括電子商業或營銷平臺)在美國銷售或購買此類物品相關的文件或信息。
(3) V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
(A)I一般情況。根據段落(1)規定的法規應規定
提交、傳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此種文件或信息的當事人盡所知所信,此種文件或信息是真實和正確的,但應受法律授權的任何處罰;或者
如果該當事方無法合理地核實這種文件或信息就其所知和所信而言是否真實和正確,則可根據該當事方合理認為真實和正確的內容提交、傳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這種文件或信息。
(B)U為任何合法目的演唱。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可將此類文件或信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
(4) C民事處罰。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規定的條例,第一次違反將被處以5,000美元的民事罰款,以后每次違反將被處以10,000美元的罰款。根據本款實施的處罰是對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處罰的補充。
(D)涉及暫停或禁止人員的進口。授權美國財政部長制定條例,授權根據(a)小節對任何物品的行政豁免做出例外規定,這些物品的進口是由在進口時被暫停或禁止與聯邦政府做生意的任何人造成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的。
(二)商品檢驗。1930年關稅法案第499(c)節(《美國法典》第19編第1499(c)節)修改為
(1)在每次出現“海關”之處加上“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和
(2)在第(2)款中
(A)在第一句中,刪去"海關",并插入以下內容:
(A)I一般情況。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B)在第二句中
(I)刪去“The ”,插入以下內容:
(B)I要包含的信息。The;和
(ii)將隨后的分段(A)、(B)、(C)、(D)和(E)分別重新指定為第(I)、(ii)、(iii)、(iv)和(v)條,并將重新指定的這些條款的邊距向右移動2個ems和
(C)在末尾增加以下內容:
(C)A與符合某些行政豁免的商品相關的附加要求。
I一般情況。對于符合第321(a)(2)(C)節規定的行政豁免的被扣留商品,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應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根據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可合理獲得的信息確定可能對被扣留商品感興趣的各方發出通知,通知的形式和方式由財政部長通過條例規定。
V自愿放棄商品。如果扣留的商品可能符合第321(a)(2)(C)節規定的行政豁免,該通知還應告知各相關方,相關方可以自愿放棄扣留的商品,而不是按照第(B)(v)節的規定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信息。
A由于缺乏響應而受到影響。如果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向相關方發出通知之日起15天內未收到符合第321(a)(2)(C)節規定的行政豁免條件的被扣留商品的相關方的回復,則該商品應被視為已被放棄,該商品的所有權應歸美國所有,并依法處置。
第四節 生效期
本法案所做的修訂適用于在本法案頒布后第15天或之后進入倉庫或從倉庫中取出用于消費的物品。
來源:美國國會官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小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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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61561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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