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隨著海外倉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發展壯大,企業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需求日益增加。海關總署于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寧波、廈門、鄭州、廣州、深圳、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2020年9月1日,海關總署新增上海、福州、青島、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至此,我國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已擴容至22家。
接著上次9710篇后,今天我們再來詳細介紹一下B2B模式另外一種監管方式——9810 。
關于9810
跨境電商9810,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
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也就是亞馬遜FBA、第三方海外倉、或者自建海外倉都包含在內。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9810企業資質要求
參與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資質要求有哪些?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備案企業應為已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且企業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此外,企業經營類別須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9810備案辦理
符合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須在海關進行備案。備案所需材料和具體流程如下:
備案所需材料
01、《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簡稱《備案登記表》)及《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簡稱《海外倉登記表》,一倉一表)一式一份;
02、海外倉證明材料: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議(租賃海外倉)、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等;
03、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企業需及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主管地海關。
具體辦理流程
01、提交資料
申請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業務的企業需將備案所需資料提交至主管地海關進行審核。
02、海關審核
海關將驗核企業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只有資料齊全、填寫規范的企業方可維護至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統一版系統中,并順利開展海外倉業務。對資料不齊全或填寫不規范的企業,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03、結果反饋
海關將及時告知成功辦理海外倉模式備案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如因資料不齊全或填寫不規范未能成功辦理,企業將收到海關通知,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或進行規范填寫。
9810出口退稅辦理
目前,跨境電商“9810”出口退稅并無單獨的政策文件,需參照一般貿易出口貨物相關政策辦理出口退稅,如下圖:

解讀 ▏跨境電商9810出口備案及退稅操作
1、跨境電商“9810”符合出口退稅的時點
因跨境電商“9810”屬于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然后再通過相關平臺銷售,境內企業出口申報時貨物并未真正完成銷售,如果僅通過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來確認銷售收入,很明顯不符合現有政策。如按照現有政策,收入的確認應以平臺的真實銷售日期為準,但如果按照真實銷售時間來確認,跨度太大,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監管,同時出口企業退稅的時間也會拉長,影響跨境電商“9810”的實際落地。
2、跨境電商“9810”差額收匯的相應政策
匯發〔2020〕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目前出口退稅收匯主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30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文的相關政策執行,跨境電商“9810”并無單獨的政策,不利于實操執行。
3、跨境電商“9810”無票免稅政策的明確
根據現行政策,目前跨境電商“9810”尚不適用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無票免稅”政策,很顯然不利于“9810”的落地。
原標題:解讀 ▏跨境電商9810出口備案及退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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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61381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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