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生產企業咨詢:企業將外購、委托加工等非自產貨物出口后,能夠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嗎?應該如何處理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Part 01

企業人員
我是一家生產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提示“首次申報跨大類商品退稅,且未申報視同自產”,這是什么意思?


答:“首次申報跨大類商品退稅”,也就是企業本次申請退稅的出口貨物明細中,存在與之前已經申報過退稅的商品大類不同的出口貨物,其中大類的判斷以“出口商品代碼”的前四位作為依據。“未申報視同自產”,就是指本次申請退稅的跨大類貨物明細表中,業務類型沒有選擇“視同自產”。




Part 02

企業人員
生產企業的哪些業務能夠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


答:根據政策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Part 03

企業人員
哪些貨物能夠按“視同自產”退稅呢?


答: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包括以下兩大類:
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六)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七)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八)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Part 04

企業人員
如果符合上述“視同自產”條件,該如何辦理退稅申報?


答:視同自產貨物的免抵退申報操作,和一般的免抵退申報基本一致,唯一的區別就在于,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時,需要按照《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業務類型”及“業務類型代碼”內填寫對應標識。

請注意,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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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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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來源:上海稅務。
來源:跨境易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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