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關于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執行到期有關工作的通知》,決定港口建設費征收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港口建設費征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貨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
停征時點以載運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為準,無法判定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的,以船舶靠離泊時刻為準,以船舶AIS軌跡或VTS軌跡輔證。
根據后續工作部署,停征后續工作計劃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停征過渡期。文件全部內容如下圖所示:





2020年3月3日國家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完善“六穩”工作協調機制,確定支持交通運輸、快遞等物流業紓解困難加快恢復發展的措施,決定加大對地方財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能力。
此次會議提出,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標準降低20%。
6月24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2020年第30號公告,決定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
這也就意味著,今年至3月份起已未征收港建費,上述通知則表示未來港建費的全面停征。
港口建設費是依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來源:漢連集團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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