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居民是基于國籍、永久性住所、習慣性居處、重要利益中心等關聯而形成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基于前述關聯及收入來源地等因素,部分人士可能同時成為多國稅收居民。例如,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又在中國內地有住所的人士,需要向中美兩國申報繳稅。
如何避免雙重征稅呢?截至目前,國內已與109個國家/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102個協定已生效。中國和美國之間簽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該協定未約定稅收身份沖突時,認定納稅義務人為其中一國稅收居民,而豁免一方的稅收居民身份。而是約定了部分情況下已繳納的一國所得稅,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另一國稅收中抵免。中美雙重稅收居民可利用雙邊稅收協定以及兩國國內的境外收入稅收抵免規定合理籌劃減輕稅負。

美國稅收居民認定及境外收入稅收抵免
美國稅收居民的認定
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美國稅收居民,需就美國境內外所得向美國報稅繳稅:
美國公民或居民(U.S. citizens or residents);
符合綠卡標準的外籍居留者(Resident alien who meets the green card test);
綠卡標準:在當年納稅年度的任何時間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且保持該身份。
符合實質停留天數標準的外籍居留者(Resident alien who meets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for the calendar year)。
實質停留天數標準,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本年度在美停留時間超過31天;
本年度和過去兩年,在美停留相加時間不少于183天,具體為:本年度在美停留全部天數,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前一年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三者之和不少于183天。
以2021納稅年度為例,即2021停留美國31天,且(2021停留天數+2020停留天數/3+2019停留天數/6 )≥ 183
不計入“實質停留天數標準”的時間
以下五種情形對應的時間可不計入:
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到美國上班,且當年超過75%的工作日在美國工作(Regular Commuters from Canada or Mexico);
過境美國且中轉停留未到24小時,期間參加商務會議除外(Days in Transit);
為從事對外運輸的外國船只的船員停留在美國,期間以其他方式在美國從事貿易的除外(Crew Members);
因臨時醫療無法離美(Medical Condition);
特殊人員(Exempt Individual):
a. “A” or “G”等政府人員簽證,但“A-3”和“G-5”除外;
b. “J”or“Q”等教授簽證;
c. “F”“J”“M”or“Q”等學生簽證;
d. 專業運動員。
與他國聯系更緊密的,部分情形下可申請豁免美國稅收居民
如果僅因留美時間過長導致符合實質停留天數標準,但本身無意成為美國稅收居民,并且與他國有更緊密情形(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Statement for Aliens),可以申請豁免。
條件:
一年中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少于183天;
一年中,擁有比美國聯系更緊密的一個外國稅收所在地;
全年在該外國國家/地區維持稅收住所;
沒有申請美國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
方法:提交Form 8840申請豁免
新移民人士報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當年只滿足“綠卡標準”,作為綠卡持有人出現在美國的第一天;
當年只滿足“實質停留天數標準”,滿足“實質停留天數標準”的測試天數后的第一天;
當年同時滿足“綠卡標準”和“實質停留天數標準”,以上述1、2起算時間中的更早者為準;
前一年成為稅收居民且當年滿足“綠卡標準”/“實質停留天數標準”中任一項,當前年度的第一天。
注:新移民者因其在美停留的時間部分可不計入‘實質停留天數標準’的測試天數,報稅義務的起算時間可能延后。
符合第一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或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Nonresident Spouse Treated as a Resident)情形的,可改變報稅時間或方式。
美國稅收居民應當申報的境外所得
美國稅收居民來源于境外的所有收入都應當申報,包括工資(Salaries)、薪金(Wages)、小費(Tips)、利息(Interest)、股息(Dividends)、退休金和年金(Pensions and Annuities)、資本利得(Capital Gain)等。

稅收抵免
稅收抵免類型
境外收入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EIE”),及境外住房費用豁免/抵扣(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 or Deduction)。
境外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
注:一筆收入只能在上述兩類型中擇一享有稅收抵免政策,就多筆收入可綜合納稅人的收入種類、納稅種類、年齡等條件合理統籌拆分,部分適用FEIE部分適用FTC,爭取最大程度的稅收減免。
境外收入豁免(“FEIE”)申請
1、條件:納稅地標準(Tax Home Test)+以下三者任一
美國公民(U.S. citizens)+真實居所標準(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外籍居留者(Resident Alien)所在國與美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中美符合)+真實居所標準(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人身所在標準(Physical Presence Test)。
注:納稅地標準(Tax Home Test):納稅地在美國境外的國家或地區,且是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地。
真實居所標準(Bona Fide Residence Test):在境外工作時間不間斷地包含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
人身所在標準(Physical Presence Test):連續12個月中身處境外至少330天。
2、方法:提交Form 2555
3、額度:2022年個人最高豁免額為$112,000(2021年為$108,700),且不能超過納稅年度境外所得收入減去境外住房費用豁免/抵扣所得。
注:境外住房豁免適用于雇員工作收入,境外住房抵扣適用于自雇收入。
境外稅收抵免(“FTC”)申請
1、條件(同時滿足):
納稅人必須是本人;
稅款必須已經繳納或產生;
稅款合法且實際產生的;
稅款必須是所得稅或代替所得稅的稅收。
注:非所得稅的其他稅款可申請雜項抵扣(Itemized deduction)。
2、方法:提交Form 1116,且當年剩余未抵扣FTC可以往前一年或向后連續十年進行抵扣。
違規申報的補救措施
如果在交稅或信息披露方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可考慮美國國家稅務局(IRS)提供的三種披露方法以減輕違規后果:
① 美國境內/境外的離岸財產簡易披露程序(“SDOP”和“SFOP”);
② 遲延境外信息/FBAR信息提交程序(“DIIRSP”和“DFSP”);
③ 自愿披露程序(“UVDP”)。

中國稅收居民認定及境外收入稅收抵免
中國稅收居民認定
居民個人,就中國境內外所得依法繳稅:
① 境內有住所;
② 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非居民個人,就中國境內所得依法繳稅:
① 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
② 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
注: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中國稅收居民應當申報的境外所得
①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提供勞務所得;
② 稿酬所得;
③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所得;
④ 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⑤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⑥ 出租所得;
⑦ 轉讓境外的不動產、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統稱權益性資產)及其他財產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例外規則);
⑧ 偶然所得;
⑨ 另有規定的。
稅收抵免
外籍人士可豁免個稅的收入
外籍人士的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 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② 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③ 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④ 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⑤ 特定類型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居住時間不滿指定天數可減免個稅
① 境內無住所,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年度連續未滿6年的,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繳個稅。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②境內無住所,納稅年度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 分,免繳個稅。
③ 境內無住所,納稅年度中國境內居住累計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個稅。
中國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申報方法
① 受理機關:
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② 申報時間: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的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③ 抵免憑證:
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
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
④ 抵免額:
中國境外所得在來源國家(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抵免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該納稅年度應補/退稅額 = 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 -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超過抵免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抵免限額=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應納稅額。

中美間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抵免及優惠
中國稅收居民的美國所得按協定繳納的美國所得稅,可在中國稅收中抵免。美國稅收居民向中國繳納的所得稅,可在美國稅收中抵免。同時一方稅收居民就來自另一方的所得的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1. 股息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既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也可以在締約國一方征稅。如后者征稅,當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時,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總額的10%。
2. 利息
3. 特許權使用費
上述2、3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既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也可以在締約國一方征稅。如后者征稅,當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時,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總額的10%。
4. 船舶、飛機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或者前述的經營收益,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
5. 獨立個人勞務
一般僅在一方居民的締約國征稅,除非在另一方設有固定基地或有關日歷年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
6. 非獨立個人勞務
非另一方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僅在一方居民的締約國征稅;
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報酬,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也僅在一方居民的締約國征稅,任一條件不滿足則在另一方締約國征稅:
(1)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7. 退休金
因以前的雇傭關系支付給締約國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一般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涉及政府服務的另有規定。
8. 特別人員
① 藝術家和運動員
系締約國一方居民,按照締約國雙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別計劃從事活動所得,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應予免稅。
② 教師和研究人員
現在或者曾是(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前)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以在公認的教育/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研究為目的暫時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且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3年的,締約國一方應對其由于教學/講學/研究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③ 學生和實習人員
現在或者曾是(直接前往締約國一方前)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僅由于接受教育、培訓或者獲取特別的技術經驗的目的,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對于維持生活/學習等目的的收款、政府等免稅組織給予的贈款/獎金、每納稅年度5000美元以下個人勞務所得等款項,締約國一方應免予征稅。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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