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朋友們早上好,本期 Vin Gor 來寫一下海運提單怎么看,提單上面各個框都有什么含義,提單上面各項注意事項等等。本篇文章主要內容包括海運提單的基本概念、主單和分單的簽發流程以及提單各個框具體的內容解析。本文主要適用對象是物流公司的運營操作人員。
海運提單的基本概念
在看提單之前,先普及一下海運提單的基本概念。海運提單(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是指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以及裝貨上船,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同時也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海運提單按簽發對象不同可分為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船東提單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主單MBL(Master Bill of Lading),又稱船東單、海單或者大單,而貨代提單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分單HBL(House Bill of Lading),又稱貨代單或者小單。
海運提單簽發流程
海運提單的一般簽發流程是:發貨人Shipper填寫好訂艙委托書Booking給貨運代理,貨運代理向船公司訂艙獲取SO放給Shipper,Shipper裝柜提交補料后船公司簽發MBL給貨運代理,貨代簽發HBL給發貨人。因此,MBL上面的Shipper是貨代,Consignee和Notify Party是貨代的目的港代理,而HBL上面的Shipper是發貨人,Consignee是國外收貨人。
國外收貨人如果拿到的是MBL可以直接向船公司辦理提貨,如果拿到的是HBL需要先向目的港代理換取MBL,然后再用MBL去辦理提貨單D/O進行提貨。還有一種情況是,客戶直接和船公司對接訂艙,此時可以直接出船東單,但如果是散貨拼柜的話就一定是只能拿到分單,因為MBL只針對整柜運輸,同時船公司也不牽涉拼柜業務,拼柜是由市場的散貨拼柜公司直接向船公司訂艙。正因如此,我們大部分業務操作中經常拿到的是分單,這篇文章的主要適用對象也是我們的海派運營操作人員。
剖析海運提單具體內容
接下來給大家講解分單上面各個框的內容含義,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其實各家船公司或者代理的提單格式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提單上內容和要素基本是一致的,Vin Gor 找了一份以前自己出過的內容相對“飽滿”的提單樣本,如下圖所示,各個框我都標注上號碼,框里具體的內容已經被我抹掉,但不妨礙整份提單的解讀。
(1)Shipper/Exporter:指托運人或者發貨人,即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委托協議的貨主,可以是工廠、外貿商、賣家等等,主要填寫信息包括發貨人的公司名稱和聯系地址,有時會加上聯系人、電話和傳真等信息,以便發生異常的時候取得聯系。
(2)Consignee/Order:指收貨人,如果是出直單一般是海外客戶的公司名稱和聯系地址,但很多情況是填寫清關主體信息,即海外進口商信息,此處代表有提取貨物權利的收貨人。如果是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該處一般填寫的是銀行信息。
(3)Notify Party:指被通知方,即到貨通知人,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由該通知人聯系實際客戶提貨,除非涉及客戶在目的港指定的代理商,否則大部分情況下和收貨人信息保持一致,也就是經常看到上面會打SAME AS CONSIGNEE。有的船公司為了防止聯系不上第一被通知方,有時候甚至會打上第二或者第三被通知方。
(4)Document NO.:指船東單的單號,有的代理會不打上直接留空白或者打上內部的其他單號(例如Booking NO.),沒有固定格式。
(5)B/L NO.:指提單號,即貨代單的單號,各家代理的提單號命名規則和位數都不一致,沒有固定格式。
(6)Export References:指出口參考號,也可以是合同號,有的是和代理和船公司訂艙的號碼,沒有固定格式。
(7)Forwarding Agent:指國外代理或者交貨代理名稱,有的提單顯示Delivery Agent。如果是美線的話可以填上FMC NO.(聯邦海事委員會號碼)或者CHB NO.(報關行注冊號碼)。
(8)For Delivery of the goods apply to:指換單代理名稱,收貨人需持提單與該代理聯系并進行換單操作后安排提貨。
(9)Vessel/Voyage:指船名和航次編號,即裝運貨物的船舶名稱以及所執行的航線班次編號,一般這兩個會打在一起,船名在前,航次在后并帶有數字。運營人員核對提單要特別留意。
(10)Place of Receipt:指收貨地,一般是指貨物在裝船前接收貨物以及開始轉運的地點,例如是從惠州裝柜拖至深圳鹽田出,則收貨地顯示惠州,如果收貨地就是碼頭可以直接填寫碼頭,也可以留空白。
(11)Port of Loading:指裝貨港,即實際裝運貨物的起運港口名稱。如果貨物需要轉運,也可以列明轉運港口的名稱。
(12)Port of Discharge:指卸貨港,即實際卸載貨物的目的港口名稱。如果貨物是直達目的港,則卸貨港為最后目的港。如果貨物需轉運,裝運港后面沒有注明中轉港,則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中轉港名稱。
(13)Place of Delivery:指交貨地點,如果最終交貨地點是目的港碼頭,則直接打上目的港的名稱,如果是交付到門,則顯示具體的交付地。以上(10)-(13)這四個點雖說簡單,但是核對提單的時候也要留意,避免發生互相對調的情況。
(14)Marks&NOS.&CTR.&SEAL NO.:指嘜頭、集裝箱號和封條號,嘜頭就是貨物外箱的標志以及相關號碼,如果沒有標識的話填N/M即可。集裝箱號就是柜號,封條號就是鉛封號。這里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之一,運營人員核對提單要特別留意是否有誤。
(15)NO. of packages:指貨物件數或者箱數,如果是散裝貨物可填“In Bulk”,如果是托盤貨物可列明托盤數量,同時用括號加注貨物的件數,例如12PLTS(120 CTNS)。
(16)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指貨物品名或者描述,一般直接打上大類貨物的品名即可,如果是大類的不同品類貨物可一并列出。
(17)Gross Weight:指貨物毛重,一般都是以公斤重KGS為單位。運營人員核對提單要特別留意,有時候會發生打多或者打少一個小數點的錯誤。
(18)Measurement:指貨物尺碼或體積,一般以立方米CBM為單位。運營人員核對提單要特別留意。
(19)Carrier’s Receipt:指承運人收據,一般顯示的是船公司實際接收集裝箱數量以及柜型。
(20)Freight Charges Payable At:指運費支付地,如果是做運費預付的條款則一般寫起運港名稱或者地址。
(21)Freight Details,Charges,ETC.:指運費支付方或者支付地,一般注明是運費預付還是到付,或者標注上貿易條款即可。
(22)Prepaid:指預付運費的金額,與(21)點運費支付相對應,若不是信用證支付可以選擇暫留空白。
(23)Collect:指到付運費的金額,與(21)點運費支付相對應,若不是信用證支付可以選擇暫留空白。
(24)Declared Cargo Value:指貨物聲明價值,主要是為了降低承運人的運輸經營風險,如果運輸途中出現問題而牽涉到賠償責任,雙方需根據相關的公約例如《華沙公約》條例規定進行,如果貨值不是特別高的產品一般會打上未聲明價值N.V.D.(No Value Declared)或者直接留空白。這里如果要拓展開來去談的話會比較長,由于本篇文章重點和篇幅原因先不寫,Vin Gor 后面再單獨寫一篇關于貨物聲明價值和N.V.D.之間的文章。
(25)Number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指正本提單份數,海運提單一般可以分發三份正本以及若干份副本,若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后,其余各份都會自動失效,因此這里一般都會打上“THREE”字樣。
(26)Place and date of issue of B/L:指提單簽發地點和日期,提單的簽發地點一般是貨物起運港所在地,而簽發日期一般都要早于貨物裝運運時間。對于信用證支付來說,這項信息非常重要,否則很容易需要倒簽提單或者預計提單,這些都容易造成影響。
(27)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指承運人或代理人的簽名,如果是船東單則需要船公司的蓋章和簽字,如果是貨代單則需要貨運代理的蓋章和負責人的簽字。
*注:本文部分插圖來源于網絡,侵刪。
THE END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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