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的冬奧奪冠,使谷愛凌備受關注。作為優質體育明星,谷愛凌成為眾多品牌和企業代言人,并取得可觀的商業收入;而作為冬奧冠軍,谷愛凌也將獲得豐厚的冬奧獎勵。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谷愛凌是否需要就這些收入和獎勵在中美兩國同時納稅?
首先要明確的是,本文討論的前提是谷愛凌持有中國國籍且尚未放棄美國國籍。谷愛凌2019年6月宣布加入中國國籍,有網絡好事者聲稱,通過登錄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網站(該網站按季度公布棄籍人員名單)無法查詢到谷愛凌放棄美籍信息,經筆者查閱該網站2019年以來的棄籍公告,確實未發現Eileen Feng Gu(谷愛凌英文名),當然不排除筆者遺漏或公告信息延后的可能。

兩年多前,谷愛凌用這張照片宣布回歸中國。
一、谷愛凌的納稅身份
谷愛凌是否要在中國繳稅。
谷愛凌擁有中國國籍,并代表中國出征冬奧,目前生活和工作重心都在國內,經濟利益也主要在國內,可以認為其習慣性的居住地是中國,從中國稅務機關角度,應將其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谷愛凌是否要在美國繳稅。
假設谷愛凌尚未放棄美國國籍,基于美國對其公民全球征稅的特點,谷愛凌會被認定為美國的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取得的收入,也會被納入到美國國稅局IRS的征管當中。
雙重稅收是否能夠避免。
在中美兩國同時將谷愛凌作為居民納稅人情況下,谷愛凌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盡管中美曾經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簡稱“中美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但在該協定的議定書中,美國做了條款保留“……雙方同意下列規定應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二、雖有本協定規定,美國可以對其公民征稅”。
也就是說,美國對其公民的征稅不受中美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限制,那么基于對等原則,中國也一定不會放棄自己的稅收權力。

二、谷愛凌的收入和獎勵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商業代言取得的收入在中美兩國處理相類,都會將其作為勞務收入(Earned Income),列入綜合所得;而且作為各自認定的居民納稅人,無論其來源是否為本國境內,均需納稅。這兒主要討論冬奧獎勵是否可以在中美享受稅收優惠。
一般而言,谷愛凌獲得的獎勵可能會來自政府部門、外國或國際組織,企業贈予,或個人贈予。
各級政府部門、外國或國際組織獎勵,其性質屬于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偶然所得,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省部級以上人民政府、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頒發的體育方面的獎勵可以免稅;企業或個人向運動員的贈予,應當視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情形,符合條件的應作為個人所得中偶然所得,征收個稅。
谷愛凌是否需要對前述冬奧獎勵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答案是肯定的。
美國稅法典對獎品和獎勵也有具體規定,根據美國稅法典第74節規定,一般原則上,獎品和獎勵都應列入到應納稅總收入中,但有例外情形,其中與谷愛凌有關的例外情形是第47節(b)分節,因宗教、慈善、科學、教育、藝術、文學或公民成就所收到且接受人并不需要因受贈在將來提供勞務的,所受獎品獎勵可以不作為應納稅收入;以及第47節(d)分節,以單身身份申報納稅,調整后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未超過50萬美元的,因奧運比賽或殘奧會比賽獲取的美國奧委會發放的獎勵可以免稅。在谷愛凌代表中國出賽的前提下,以上稅收優惠,谷愛凌顯然無法享受。
因此,谷愛凌需要就冬奧獎勵在美國繳稅。
三、谷愛凌雙重稅收的抵免

谷愛凌的Double cork 1440
如前文所述,谷愛凌的雙重稅收應該不能避免。但中國、美國都有各自的境外收入抵免政策。
因為谷愛凌的商業代言收入和冬奧獎勵主要來自國內,稅收會在中國先被代扣代繳,所以谷愛凌可以在美國納稅申報時選擇美國稅法典相應的抵免政策,相關政策主要有境外稅收抵減、雜項抵扣,或申請海外所得收入豁免,三者不可重復適用,且有各自門檻,根據谷愛凌現在的收入水平,上述減免政策無法起到完全抵免雙重課稅的作用。
但如果谷愛凌有部分收入源自國外,且已先被美國或他國征繳稅款;谷愛凌也可以從其應納稅額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根據我國個稅法計算確定的應納稅額。
不管如何,在谷愛凌代表中國出戰并為中國取得金牌的情況下,筆者認為不應將體育政治化,對谷愛凌應當給予更多的贊賞和支持。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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