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商務部共同制訂的《關于規范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已正式印發。
作為促進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互通和有序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意見旨在建立完善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規則,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數據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級。
意見主要包含了6大方面的內容。小編注意到,意見圍繞數據正常傳輸、數據管控、數據互聯共享管理、數據中斷通知報告、數據安全防護、數據政府監管六大方面展開,每一個板塊均強調了電子商務與快遞的協同效應,以及需要共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不得互相限制數據互聯共享
意見首先強調了保障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正常傳輸。意見提到,一方面,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約定的信息傳輸方式及時將必要的寄遞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內件等數據)提供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另一方面,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電子商務寄遞服務時,通過約定的信息傳輸方式及時將必要的快件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節點和軌跡數據)提供給電子商務經營者。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經營者獲取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快件數據。
二是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管控。在依法采集共享用戶數據方面,意見再次強調了用戶遵循實名制收寄規定的重要性,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集、共享用戶信息時,不得用于與其提供寄遞服務無關的用途。而在妥善存儲使用用戶數據方面,應當采用加密、脫敏等方式保護用戶數據安全,利用用戶大數據進行增值應用的,應當經過用戶同意,并不得將具有個人隱私特征的數據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是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管理。在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之間依據相關標準開展數據互聯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任何一方不得惡意中斷數據傳輸
發生在2017年的“豐(順豐)鳥(菜鳥)數據之爭”一度在電商快遞行業引發廣泛關注,對于“哪一方先切斷數據接口”的問題雙方曾經各執一詞,本質上反映了對數據話語權的爭奪。
今年早些時候,拼多多辟謠鼓勵刷單事件引起熱議,亦被業內分析人士視為通過電子面單實現對物流信息數據的有效監管與掌控。在快遞業務量不斷攀升和信息安全問題日漸敏感的當下,企業如何在充分利用數據的同時保障其安全,成了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意見第四點強調,建立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中斷通知報告制度。一方面,是要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實現數據互聯自動檢查、全程監控。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惡意中斷數據傳輸。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約定期滿等正當理由中斷數據傳輸的,應當提前通知對方。
通知后,雙方應當就數據傳輸進行充分協商并做出妥善安排。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且可能對用戶和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事先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
五是要提高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安全防護水平。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數據安全,高度重視數據傳輸中的安全隱患和不規范問題,增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傳輸的安全技術保障能力。同時,雙方要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是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政府監管。據悉,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將推動制定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采集、傳輸、使用、共享、安全風險防范等相關標準,提高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互聯共享效率,保障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就數據互聯共享發生糾紛,并可能引發市場風險的,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等方式協調處理,并視情況將相關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99392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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