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帶給大家的內容是收到走逃(失聯)發票問題。我們遇到的一個案例:客戶因為收到走逃(失聯)發票,導致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或者說需要將原先已經收到的退稅款項進行反納,并且這個客戶需要反納的退稅款是2019年的,可見這個時間跨度是很長的。因此,了解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標準,可以避免被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在小伙伴們做出口退稅或者從工廠取得原材料發票時,可以做好層層把控。
首先,第一個問題,走逃(失聯)企業怎么判定?然后,在什么情況下,發票會被判定為走逃(失聯)發票呢?先來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關于走逃企業的判定。

1、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的規定,所謂的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這個好理解,企業沒有按時每個月進行申報增值稅,或者說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就會被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
(第一種情況,稅局的稅管員去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看看他是否在這個地址經營;第二種情況,通過電話詢問企業的真實經營地址,經過持續的電話追蹤,確定是否實地經營;第三種情況,稅務事項辦理核查,或其他大數據監管,發現這個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查無下落,就屬于走逃/失聯企業。)
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雖然可以聯系到代理記賬員或者報稅員的電話,但是找不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這時也可以判定其為走逃/失聯企業。注意:實際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是不一樣的。作為跨境電商賣家,一般擁有多家公司,但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夫妻關系,或者父子關系,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經營的實際控制人要承擔納稅申報這個事情。)
作為跨境電商賣家,收到上游工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就可以辦理出口退稅。但是如果合作的工廠注消掉了,那么,我們在他注消之前所收到其開具的發票就屬于走逃(失聯)發票了。
2、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將被列為異常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走逃(失聯)企業在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會被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即異常憑證)的范圍:
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工廠或者貿易企業在購進產品時的品名與銷售時的品名不一致時,這張發票就屬于異常發票);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比如,一個工廠型企業生產手機,被稅局上門調查,發現工廠沒有相關的生產手機的精密設備,這時這家工廠開具的發票,就屬于異常發票),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工廠方消耗的水、電、工人工資、設備的折舊都與開票產品不相符,跨境電商在拿到這家工廠的發票后,去做出口退稅就可能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打個比方,工廠這個月開具問題發票后,次月老板卻跑路了,這時你收到的這個工廠開具的發票就變成了異常發票,你在用這個發票去申報出口退稅的時候,就涉嫌虛假申報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在76號公告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異常憑證的范圍,并明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 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被盜,稅盤丟了,被人家不小心把票開出來了,大家知道稅控盤有些可以離線開票,離線開出的票也具備抵扣要求。)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納稅人上個月開了發票時沒有進行申報增值稅,或者申報過增值稅而沒有繳稅,在稅務管理的角度來講,開的這些發票就是風險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說到“作廢”我們有個客戶案例,他以前已經對發票進行勾選,或者進行了抵扣的,但工廠通知這張發票作廢了,那就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3、出口企業收到異常憑證時增值稅
消費稅抵扣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8號公告《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三條規定: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有沒有出口?有沒有把發票做出口退稅?)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A納稅人收到上游工廠開具的發票屬于失聯發票時,可不做進項稅額轉出)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如果企業是A級納稅人,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或者說反納)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企業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聯)企業的發票,在被稅務局要求協查時不要驚慌,只要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自己與對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資料完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總之,從稅收管理條例來說,我們還是應該遵守并履行的。
文章來源: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697051888800079873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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