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帶大家來具體了解一下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修改亮點與內容更新
01完善了可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范圍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將原第五條“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修改為“下列貨物可以存入保稅倉庫”,新增第七款“經海關核準的其他貨物”,使存入貨物范圍更加明晰。
最新規定:
第五條 下列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02停止了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保稅倉庫管理人員培訓
最新規定:
第十五條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保稅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
03明確了申報出庫貨物提離時限
在實際監管中,對于已辦結出庫手續貨物提離的時限要求做出了具體規定。
最新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一)運往境外的;
(二)運往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繼續實施保稅監管的;
(三)轉為加工貿易進口的;
(四)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五)海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稅倉儲貨物已經辦結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時限內提離保稅倉庫。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提離。

04完善了違規處罰情形
對于保稅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要求將已辦結出庫手續的保稅貨物提離保稅倉庫的,海關可以予以警告或罰款。
最新規定:
第三十條 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已經辦結海關手續的保稅倉儲貨物提離保稅倉庫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關提醒:
?最新規定還修改了其他方面的內容,具體詳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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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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